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经高等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3874

一、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界定
    未经批准,周一至周日晚 2300 以后返回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
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 600 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二、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管理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较近,双休日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需报所在学院审批、
备案。
(二)学生晚归、不归实行登记制度,分别由公寓管理员和寝室长负责登记。
(三)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登记时必须写
清本人姓名、学院、班级、宿舍号、学号、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信息。

(四)因特殊原因晚归、不归者须提供有效证明。

(五)各班级每天要对住宿晚归、不归的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每周进行抽查。

三、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 2 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 5 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 8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 11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 14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6.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 17 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 1 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 2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 3 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 4 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 5 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晚归、不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五、本办法由财经高等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