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迟到早退与旷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经高等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02-22浏览次数:4780

一、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界定

未经正当程序请假,上课铃响之后未到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之前离开者为早退,第一节课上课铃响20分钟后未到者为旷课一节课;第二节课上课铃响20分钟后未到者为旷课两节课,以此类推。

二、学生迟到早退与旷课的管理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的学生需报财经高等研究院院学工审批、备案,并取得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的签字同意。

(二)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实行登记制度,由学习委员负责登记(登记在班务日志本上)。

(三)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旷课者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四)各班级学习委员每节课要对学生迟到早退或旷课的情况进行检查,财经高等研究院学生会学习部每周进行抽查。

三、学生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8学时者,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履行告知义务。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20-3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40-5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60-7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80-9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达到6学时者,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履行告知义务。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9及以上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早退或旷课按实际学时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8学时计。

四、因迟到早退或旷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财经高等研究院分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