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高等研究院学术规范管理条例

发布者:财经高等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02-22浏览次数: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保持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体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经高等研究院所有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学术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提交专业学术研讨会的论文、课程论文(课程论文作为主要考核方式的课程)、学年论文(本科生基地班)、已经结项的课题(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以及本科生科创项目)、毕业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个人专著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2.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抄袭,是指在论文撰写中,违反学术规范,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为目的的抄录、改写行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认定为抄袭:

1.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2.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3.转引但不予注明。

4.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5.其他论文抄袭行为。

第六条在科研成果发表中,应杜绝以下不当署名行为:

1.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2.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署他人姓名。

第四章维护基本学术规范的基本措施

第七条学院将组织力量,对学生科研成果进行诚信检查。学生提交给经济学院用于奖学金、评奖的所有科研成果,学院都将进行诚信检查。

第八条所有学生学术成果以及毕业论文上网公示,接受公众对学院学生科研成果的学术诚信监督。

第九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学院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学院将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并完成调查报告。

第五章惩戒

第十条对经调查确认科研成果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禁止的学术抄袭行为,学院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

1.课程论文出现抄袭行为,课程考核计为0分,情结严重者将按作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学校规定处理。

2.毕业论文出现抄袭行为,认定为论文答辩不通过,情节严重者报送学校相关部门,按学校规定处理。

3.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如被举报人已经毕业),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4.取消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含助教奖学金)。

5.撤消相关科研项目,追回相应科研基金。

6.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财经高等研究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